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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8月06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8月06日 编辑
人防 科研项目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人防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人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人防办和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科研,是指经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立项的人民防空装备、技术、标准以及学术理论等研究。本办法所称人防“四新”,是指在人防领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三条  人防科研工作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问题导向、全程监管、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本省人防科研规划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鉴定、成果推广、经费管理、专家库管理、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人防科研项目按照省人防办主管、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人防办)监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管理体制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条  省人防办负责管理全省的人防科研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本级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全省人防科研工作及其配套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全省人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三)组织人防科研课题项目的立项评审、课题实施及绩效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课题研究过程监督管理;

(五)组织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科研课题评奖推荐工作;

(六)组织筹措和管理人防科研专项经费;

(七)负责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及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其他人防科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州人防办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人防科研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择优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课题申请立项;

(二)检查监督本辖区人防科研课题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协调本辖区人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研课题的评奖推荐工作;

(四)负责专家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绩效评价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协调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课题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六)组织报送课题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七)协助做好与课题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人防办发布的人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申报科研项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人防科研项目;

(三)监督管理并合理使用人防科研专项经费;

(四)接受省人防办和市州人防办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总结报告本单位科研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六)整理归档人防科研项目档案资料。

第九条  省人防办“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人防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省人防办“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第十条  省人防办制定人防科技专家管理办法,选聘不同专业的专家统一纳入专家库管理,委托入库专家开展人防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评审、评估、审查、咨询、验收等活动。

第十一条  省人防办制定人防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审批、拨付、使用、管理、检查等事项。

第二章  选题与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人防办科研选题指南,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人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选题指南重点明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领域(或课题研究方向)、申报程序和要求、申报时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科研课题选题指南编制完成后,经省人防办“四新”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并报办党组会议备案,于每年3月底在省人防办网站和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市州人防办指导本辖区项目申请单位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省人防办。

第十五条  人防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课题申报应体现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前瞻性原则,课题成果应用有利于提升人防工作质量水平、有利于人民防空产品和系统的提质升级、更新换代;

(二)课题属于国家和本省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新技术、工程应用、行业标准和信息化、智能化等领域,对人民防空建设技术升级或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项目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明确的目标或重点应用工程;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注册地与常驻办公地应为湖南省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人防专设科研单位或社会其他科研机构,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业务能力。党政机关(参公单位)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拥有较为突出的成就。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要求。政府机关公务员不得担任项目组负责人;

(六)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人防科研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

(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承担单位应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人防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结合自身科研力量、科研条件等情况,依据省人防办年度人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申报项目,填写《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人防办。

(二)省人防办自行或委托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从人防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立项评审重点考查课题的必要性、内容的创新性、方法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以及课题组长的能力水平、课题研究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专家评审一般实行项目承担单位答辩与专家会议集中评议的方式,形成《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意见》(附件2)。

(三)省人防办“四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立项评审意见,拟定年度项目安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拟立项的项目,省人防办将在省人防办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保密项目除外)。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人防办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及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异议提出人和所属市州人防办。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四)省人防办“四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在《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申报书》中的预算安排,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对各申报项目提出经费配置意见,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人防办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批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和所属市州人防办共同签订《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附件3)。任务合同书是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逾期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根据已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于每年编制下达年度人防科研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人防科研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人防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组负责人根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按进度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签订任务合同书后,根据任务合同书要求,填写《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附件4)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聘请专家组织实施,重点审查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是否符合《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专家评审结束后,开题报告书(专家评审前、专家评审后)与专家评审情况报省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组根据《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经专家评审的《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有关要求,按照科研程序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人防科研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书面约定任务分工、工作目标、经费划分、成果归属等事项,报省人防办备案。如有重大分歧应及时书面报告省人防办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半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自签订任务合同书后,每6个月向市州人防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市州人防办汇总本辖区所有项目实施情况后报送省人防办。

第二十三条 省人防办、市州人防办加强人防科研项目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强化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人防办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省人防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公示。项目中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五)人防科研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开支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防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报请市州人防办审核,省人防办批准:

(一)改变课题名称的;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有重大调整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的单位有调整的;

(五)项目组负责人变更的;

(六)项目实施期需要延长的;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人防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未经省人防办同意暂停实施,半年内未有效开展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不再具备承担项目实施能力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不能正常组织项目实施,或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技术路线不合理、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难以达到工作目标的,或因政策调整和实践证明项目失去研究价值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不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七)中期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省本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且无法调解的;

(九)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人防科研项目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向省人防办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因故未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市州人防办审核并提出意见,省人防办批准。课题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工作目标;

(二)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可靠,成果权属无争议;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四)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人防科研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届满前1个月填写《湖南省人防科研项目总结报告》(附件5),准备有关技术文件资料,书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省人防办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审查合格的,于3个月内组织技术审查进行项目验收。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时整改。

(三)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根据所属专业,优先从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抽取并组成专家验收组。专家验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共同推选一人为验收组组长。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并进行诚信承诺。

(四)项目验收会通常按照项目组汇报、专家质疑、项目组答辩、研究讨论的程序进行,重点审查是否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是否达到预定的战技指标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项目验收根据需要安排现场实地查看环节。

(五)专家验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讨论形成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修改完善”和“不予通过验收”。达到任务合同书各项标准要求的,可通过验收。基本达到任务合同书各项标准要求的,视为通过验收,但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验收组组长复核审查合格的,通过验收。未达到任务合同书各项标准要求的,或者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照原验收程序再次申请项目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撤销项目资格并全数追回已拨付的人防科研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省人防办根据专家验收组的验收结论和复审核查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在省人防办网站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人防科研项目验收通知书》(附件6)。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人防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人防科研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五章 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人防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人防科研经费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经费保障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财政预算经费适度补助。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防科研专项资金的项目,各级人防办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科研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各级人防办和有关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凡发现违规使用人防科研经费的,省人防办有权追回下拨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挤占或挪用人防科研经费。

第三十四条   人防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项费用具体构成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防科研专项资金的项目,人防科研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拨付,在项目立项后开题前、中期检查合格后、项目验收后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防科研专项资金的项目,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的,由省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人防科研专项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第三十七条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的,省人防办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退还剩余的专项资金。省人防办核实具体情况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鼓励人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自筹经费参与人防科研及产品研发。



第六章 科研协作

第三十九条  构建人防企事业单位、人防协会、军队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大力协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全省人防科研协作体系,形成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研工作格局。

第四十条  各科研单位应立足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突出前瞻性、基础性、创新性,重点进行应用型课题、调研型课题以及实用型课题的研究。

第四十一条  鼓励人民防空系统各单位之间建立技术合作、互为基地、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共同发展。

第七章 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省人防办定期收集与人防有关的各类科技信息,发布人防科研成果,编印人防科研信息摘要,在省人防办网站发布(有涉密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鼓励各级人防办、人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积极开展人防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省、军队有关部门申报科学技术奖或申请专利。

第四十四条  在进行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指挥通信系统建设、防空袭预案和演训活动时,应当积极采用和支持应用省人防办认定、发布的科研成果。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人防科研成果,应该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发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推广应用、转让人防科研成果,应当经省人防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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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09:40:48[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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