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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8月06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8月06日 编辑
人防 科研经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人防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和提升人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人防办、省政府、省财政厅有关科技经费监管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相关项目实施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监督是指省人防办为保证专项经费规范性文件全面有效实施,而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规范专项经费使用行为,促使经费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力度,确保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为人防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专项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使用省级专项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等。

第五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在省住建厅派驻纪检组的指导下,由省人防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要协同省人防办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专项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财务审核与规范会计核算,加强日常审计监督,确保专项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人防办或其委托的部门与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现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重点检查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单位内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科目设置的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保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有无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监管等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预算调整程序的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经费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自筹经费、配套经费和专项经费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擅自转拨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执行情况,执行政府采购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制人防科研项目验收财务报告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按预算批复或人防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人防办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

(二)财务审计。对专项经费拨付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人防科研项目,均须进行财务审计,未通过财务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专项经费拨付总额未达到50万元的人防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报告,省人防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审计,未通过审查或抽查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三)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人防科研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期间,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和评价;

(四)绩效评价。对使用专项经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今后申请专项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采用省人防办成立检查组、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者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委托开展的专项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省人防办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计划,确定年度监督的内容和重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省人防办根据年度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省人防办;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省人防办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省人防办。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在选择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家的选择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

(二)专家应从人防科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了解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对通过检查获得的项目技术和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三)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专项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经费监督管理方面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不通过财务验收并追回已拨专项经费,直至取消其三年人防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一)专项经费未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二)专项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的;

(三)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不通过财务验收并追回已拨专项经费,直至取消其三年人防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不通过财务验收并追回已拨专项经费,直至取消其三年人防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不按程序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将科研任务外包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专项经费长期(到位六个月以上)未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在项目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拨经费、不通过财务验收并追回已拨专项经费,直至取消其三年人防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一)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成员违反专项经费管理规定且触犯财经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州人防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减少立项直至取消推荐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受委托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及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检查单位认为监督检查人员与本次检查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监督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次检查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时,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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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09:33:57[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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