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民防空科学技术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人防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统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人民防空科研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并纳入湖南省人防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人防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人防专家从事或参加湖南省下列人防工作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一)省人防办年度人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的编制及论证;
(二)人防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开题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其他人防科研咨询有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人防专家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公开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防办负责人防专家和专家库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牵头制定省级人防科技专家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和管理人防专家库;
(二)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等;
(三)监督人防科研活动中专家的抽取使用和履职情况;
(四)负责对人防科研活动中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人防办)负责专家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本辖区内人防科研活动中专家的履职行为;
(二)负责调查本辖区内人防科研活动中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要求上报省人防办。
第七条 人防专家由省人防办根据人防科研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实行聘任制。人防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签署《湖南省人防科技入库专家承诺书》(附件1)。
第八条 入选人防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人防科研活动,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熟悉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人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
(五)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参加人防科研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人防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本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博士学位可以放宽到4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可以放宽到6年。本款第(五)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同等专业水平情形为申请人无相关专业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可经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人防专家书面推荐,经市州人防办初审,报省人防办终审后,聘请为人防专家。
第九条 人防专家库入库专家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省人防办发布征集公告,明确专业要求、申报时间、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二)聘用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湖南省人防科技入库专家申请表》(附件2),所在单位审核上报市州人防办。市州人防办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聘用条件进行初审,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
(三)确定拟聘名单。省人防办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最终审核,确定拟聘名单并在省人防办网站进行公示;
(四)发放聘书、入库。公示期满,省人防办统一向拟聘人员发放聘书,纳入人防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经本人申请并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聘用期内,入库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人防专家应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防办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将证明材料原件送交市州人防办审核。市州人防办及时将人防专家变更信息汇总上报,省人防办定期更新入库专家信息。
第十一条 人防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人防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聘期内有三个以上项目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予以解聘的,由省人防办在其网站进行公告,人防专家聘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积极推动专家库资源共享,实现与国家、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专家库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列入湖南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的项目,其科研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人防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人防办应综合考虑不同人防科研项目的特性,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所需的人防专家专业和人数、回避要求等,并通过人防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所需人防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人防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抽取备案。需要人防专家参与的人防科研活动,活动组织单位应于七个工作日前将人防专家抽取日期、人防专家评审日期等有关情况报省人防办备案;
(二)随机抽取。人防专家抽取当日,活动组织单位应在省人防办或其授权的市州人防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完成后,活动组织单位现场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人防专家确认其是否参加评审,人防专家无法参与的,则再次随机抽取直至满足要求。专家名单产生后,活动组织单位与省人防办或其授权的市州人防办共同签字确认;
(三)名单保存。人防专家工作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将人防专家名单与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存档。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个人防科研项目,同一单位的专家最多不超过两人。
第十七条 专家名单在人防科研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人防科研活动完成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湖南省人防科技入库专家工作情况评议表》(附件3)报省人防办。
第十八条 人防科研活动当日,人防专家应自带身份证及有关专业技术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活动现场。人防专家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人防科研资料。
第十九条 预定的人防科研活动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科研活动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活动组织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工作,择期按程序重新组织开展人防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人防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人防科研活动前三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项目承担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人防科研活动前三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防专家发现自己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省人防办或其授权的市州人防办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人防科研重大研究课题、重要事项的论证;
(二)参与全省人防科研项目选题指南编制、立项评审、技术咨询、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评估、奖励评定等工作;
(三)参与人防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征询;行业规范、标准的评审;科研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承担其他需要人防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三)优先获得人防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人防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按照规定获取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抵制和检举人防科研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独立参加人防科研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和咨询工作,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人防科研活动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人防科研活动。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应及时通知活动组织单位,严禁私下委托他人参加;
(四)对人防科研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人防科研文件、人防科研情况和在人防科研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严格遵守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六)及时向省人防办和市州人防办反映或者举报人防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配合省人防办和市州人防办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八)参加省人防办组织的各类培训、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省人防办定期对人防专家进行人防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监督落实各方对人防专家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要求,依法处理人防科研活动过程中专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防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为不良行为,暂停其专家资格,一年内不再聘用。
(一)未经同意,接受其他人防专家委托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人防科研活动的;
(二)不按时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两次以上的;
(三)个人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意见两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被科研活动组织单位三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拒绝在咨询、评审或验收等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六)不协助、不配合省和市州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再聘用。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泄露科学技术研究文件、科学技术研究情况和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人防科研活动结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和市州人防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我自愿申请成为湖南省人防科技专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专家义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人防科技专家管理办法》,已知悉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的人防科技专家的相关管理规定,自愿申请成为湖南省人防科技入库专家,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本人承诺将以严肃科学的态度,公平、公正的执行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的工作任务,接受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与考评。
三、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接受人防科研活动邀请,并自行承担本人安全责任。
四、本人承诺如发现委托的工作客观上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的公平、公正时,及时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声明并提出回避申请;如发现其他专家也存在相同情况时,本人也有及时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情况的义务。
五、本人承诺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要求,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发表意见,不与项目承担单位私下接触,遵守保密义务,不使用或披露、也不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在委托工作中获悉的项目资料、技术数据以及承担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六、本人承诺在成为“湖南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专家后,非经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书面同意,不以“湖南省人民防空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委托的工作无关的各类活动。
特此承诺。
人防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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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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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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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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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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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标准 |
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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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及专业能力 |
熟悉法律法规 |
A |
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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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基本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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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熟悉法律法规轻微影响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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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不熟悉法律法规影响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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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态度 |
A |
认真负责,无差错能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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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较认真,无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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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够认真有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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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有错误不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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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 |
A |
专业水平或专业能力强,能胜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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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较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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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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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不能胜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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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纪律 |
按时参加 |
A |
准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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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能按时到达经请假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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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迟到未超出规定时间未请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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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确认参加后未请假不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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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迟到被取消活动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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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无故早退影响科研活动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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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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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独立履职,无不当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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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评审过程有明显违法行为未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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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无原则迎合采购人或他人意见未影响活动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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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发现违法行为协同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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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认真评审,工作马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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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有不当言论,未影响活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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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将科研活动信息与本项目无关人员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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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将科研活动信息透露给他人导致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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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无正当理由退出活动或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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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应回避而未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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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倾向性诱导性发言或其他不当言论,影响科研活动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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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C |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轻微影响活动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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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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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等级(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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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人员(签名) |
考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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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专家存在上表中所列考评指标行为现象的,在对应框内打“√”,并在备注栏具体说明; 2. 表中“D”号指标项有一项或以上“√”的,评定为“不称职”; 3. 表中“C”号指标项有三项或以上“√”的,评定为“不称职”; 有一项或两项为“√”的评定为“基本称职”: 4. 表中“B”号指标项有一项或以上“√”的,评定为“称职”; 5. 表中“A”号指标项全部“√”的,评定为“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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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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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评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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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组织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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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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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工作情况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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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评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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