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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失信行为 认定标准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6月17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6月17日 编辑
人民防空工程 其他失信行为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明示、暗示分包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设计成果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的;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维护管理经费保障义务的;

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六、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报废、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九、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十、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的;

十二、擅自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的;

十三、人防工程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十四、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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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22:04:53[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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