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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失信行为 认定标准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6月17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6月17日 编辑
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 失信行为

一、违法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人防工程的;

二、修建的人防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

九、人防工程验收后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十、人防工程验收后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十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

十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行政许可的;

十三、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

十四、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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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22:02:19[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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