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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6月17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6月17日 编辑
人民防空工程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失信行为

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下列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的;

(二)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检测(验)资质的;

(四)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的;

(五)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八)在检测(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九)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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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22:01:15[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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