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下列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
(三)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恶意使用不合格关键原材料或生产安装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异地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的;
(六)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七)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
(九)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十)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记录相应的个人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