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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6月17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6月17日 编辑
人民防空工程 监理单位 失信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

五、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一、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二、工程建设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十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十四、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五、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十六、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在检查中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八、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人员不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能力的或签订合同时派驻但实际未到位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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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21:56:37[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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