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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人员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6月17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6月17日 编辑
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人员 失信行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

三、变更从业单位,未办理变更从业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资格证书的;

五、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六、超出从业能力资格证书所规定的从业范围的;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受聘或者从业的;

八、以个人名义承接、从事设计业务、活动的;

九、设计文件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

十、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十一、设计文件中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十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的;

十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四、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五、在设计文件上代审、代签或采用非法电子签名的;

十六、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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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18:15:50[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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