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五、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七、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出图专用章;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设计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十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十五、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