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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
作者: 潘帅 于 2020年01月19日 发布在分类 / 人防组 / 人防业务 下,并于 2020年01月19日 编辑
人民防空

1.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为例:

  • 1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2 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3 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防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 4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 5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 6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

  • 7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省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8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 9 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参与省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
  • 10 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注意:以上为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市级、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大体相同,应以实际为准。另外由于近年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原因,部分地区的人防主管部门职责已进行调整,应以各省份实际为准。

2.组织结构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一般为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部分地区为民防局。

各地人防办内部组织结构基本一致,但根据地区、级别略有不同,举例如下

2.1示例一(省级)

  •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民防办公室)
    • 秘书人事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 指挥通信处
    • 工程处
    • 法规宣传处
    • 计财审计处

2.2示例二(副省级)

  •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战备行政值班室
      • 秘书处
      • 指挥通信与应急处
      • 工程建设管理处
      • 行政审批服务处
      • 计划财务处
      •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 组织人事处
      • 机关党委
      • 信保中心
      • 监管处(质监站)

2.3示例三(地市级)

  • 黄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防通信站
    • 政策法规科
    • 指挥通信科
    • 工程科
    • 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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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0-01-19 16:30:41[当前版本] 潘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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